根據國家《GBJ4—7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規定,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分兩類:第一類,能在環境或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含此類有害物質的“廢水”在車間處理排放口,應符合表24—3規定;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有害物質,在工廠排放出I=1的水質應符合表24—4的規定。 表24-3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
表24-4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二)
①造紙、制革、脫脂棉<300m9/L |
根據國家《GBJ4—7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規定,工業“廢水”排放標準分兩類:第一類,能在環境或植物體內蓄積,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有害物質,含此類有害物質的“廢水”在車間處理排放口,應符合表24—3規定;第二類,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有害物質,在工廠排放出I=1的水質應符合表24—4的規定。 表24-3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
表24-4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二)
①造紙、制革、脫脂棉<300m9/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