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州市八措并舉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
發布日期:2011-11-21 瀏覽次數:1369
山東兗州市高度重視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不斷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組織開展了重金屬污染排放企業環境安全隱患排查,開展重金屬污染專項整治和后督察行動,嚴格第一類污染物采樣監測規范,強化重金屬源頭防控,對不達標企業堅決予以清理。一、編制全市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完成全市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劃定重點防控區域,明確防治目標、任務和相關措施。重點解決污染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健康的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問題。二、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在全市繼續深入開展環保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淘汰落后土小企業等產能工作,完成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小煉銅、小煉鉛、小煉鋅等工藝和設備的關閉取締工作。三、嚴格環境準入條件和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重金屬排放行業市場準入條件,進一步提高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行業環保方面的準入標準,嚴格限制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投資項目。在重點防控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的項目。實行建設項目環評前置審批,未通過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評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過環!叭瑫r”驗收的項目,要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未經環評審批且危害群眾健康的已建成項目,要進行關停拆除。四、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結合全市重金屬污染企業專項檢查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重金屬排放企業的巡查、督查和后監督查工作。關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停產整頓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限期治理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驗收的建設項目,一律責令停產;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超總量排污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治理,限產取排;對經限期治理逾期仍超標排放的企業,責令其立即停產整治;對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的,責令其立即整改,恢復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并依據環保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高限處罰。對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按規范要求進行妥善處置。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立即依法關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水處理廠污染泥要無害化處置,重金屬排放企業危險廢物要依法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堅決取締無經營許可證企業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經營活動。五、加大對重金屬企業內部環境監管。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建立特征污染物監測報告制度,向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當企業產量或者生產原輔料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告。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我市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等情況。六、大力推進實施清潔生產。依法對全市重金屬排放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依據《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對其清潔生產實施情況開展評估驗收,未通過評估驗收的要限期整改。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企業含重金屬廢棄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利用。七、探索建立相關環境經濟政策。探索和建立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重點防控企業污染責任保險工作,進一步完善重金屬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八、加強環境監測和應急體系建設。重點防控區域要確定特征重金屬污染物以及加密重點監控的地表水水質斷面和空氣質量的監測點位,加大監測瀕次。對所有重金屬污染企業及周邊的環境空氣、飲用水水源、地表水體、土壤中的相應重金屬含量進行監測,為綜合整治重金屬污染提供依據。制定應急預案,要求重金屬排放企業要對應急預案進調整和完善,要將重金屬污染事故預防作為其重要內容,報市環保局備案。健全應對重金屬污染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與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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