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9月16日發布《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須按季度和年度向國資委報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暫行辦法》提出,將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要求央企提取足夠的安全生產費用。
《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國資委,并按季度、年度對企業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制報表,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報國資委。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快報,從事故現場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上一級單位負責人逐級報告至國資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對于央企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也應將其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對其項目建設、收購、并購、轉讓、運行、停產等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報批制度,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